法律分析:1.水泥进场使用前 ,应分批对其强度 、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 。砂浆用砂的含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并有复检报告。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拌制砂浆用水为自来水。3.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 、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 ,不得生产、销售 、进口或者提供 。
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进行复检。
袋装水泥的一般保质期为出厂三个月,若超过3个月需重新复检。现场水泥进场检查一般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 。至于水泥的安定性,强度需要送检。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 ,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对于超出三个月的水泥来说 ,应重新和初检的检验一样,重新送样委托检测,若有监理或甲方 。应见证送检 ,根据检测结果,会判定是否合格,合格可以继续使用 ,不合格应降级使用,用于部重要的部位,比如抹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水泥命名的原则:
水泥的命名按不同类别分别以水泥的主要水硬性矿物、混合材料 、用途和主要特性进行,并力求简明准确 ,名称过长时,允许有简称。通用水泥以水泥的主要水硬性矿物名称冠以混合材料名称或其他适当名称命名 。专用水泥以其专门用途命名,并可冠以不同型号。
特性水泥以水泥的主要水硬性矿物名称冠以水泥的主要特性命名 ,并可冠以不同型号或混合材料名称。以火山灰性或潜在水硬性材料以及其他活性材料为主要组分的水泥是以主要组成成分的名称冠以活性材料的名称进行命名,也可再冠以特性名称,如石膏矿渣水泥、石灰火山灰水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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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法律分析: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文章不错《砌筑砂浆原材料送检规范》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