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应当坚持收容、遣送和教育 、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收容遣送工作的主管部门。

收容遣送的具体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承担 。

卫生、铁路 、交通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第五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收容人员和其他公民对收容遣送机构及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第六条 收容遣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站,具体负责对被收容人员的接收、教育 、管理和遣送。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应收容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予以协助 。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容遣送站设立公安派出机构或派驻人民警察 ,负责收容遣送中的治安管理。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 、急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治疗。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为收容遣送工作提供购票 、进出站(港)、上下车(船)的便利条件 。第三章 收容第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一)流浪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无合法证件并且在本市无正常居住又无正当生活来源的。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发现拟收容人员 ,应当及时进行询问,认为符合收容条件的,按规定填写《收容人员情况表》后 ,及时送交收容遣送站。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接收被收容人员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 。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决定予以接受;不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 ,应当立即放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

被收容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征得本人同意后 ,可由收容遣送站登记、保管,离站时归还 。

被收容人员随身携带的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管理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对被收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

(二)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管理;

(三)对老年人 、残疾人给予照顾;

(四)对危急病人及时送医院治疗。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在待遣期间 ,收容遣送站可以组织其参加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报酬标准,由市民政局和劳动局制定。第十七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不得对被收容人员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体罚、虐待 、侮辱;

(二)敲诈、勒索、侵吞或者收受其财物;

(三)克扣其生活供应品;

(四)擅自检查或者扣留其私人信件;

(五)扣压其申诉 、控告材料;

(六)任用其从事管理工作或者差遣其为工作人员服务。第十八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被收容人员的生活,配备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和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人收容、管理和遣送;

(二)如实讲明姓名 、身份 、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收容遣送站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被收容人员在收容期间的食宿、医疗和遣送等费用 ,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有劳动报酬的 ,从其劳动报酬中扣缴;无力承担的,给予救济。第二十一条 被收容人员在待遣期间正常死亡的,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监护人 ,并出示医院证明;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公告;亲属不明又无监护人的,由收容遣送站代为办理丧葬事宜 。属于非正常死亡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遣送和安置第二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人员。待遣时间从被收容之日起,遣送目的地在本市的一般不超过7天;在市外的一般不超过15天 。确需延长待遣时间的 ,须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延长的待遣时间不得超过30天。第二十三条 遣送被收容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有监护人 、亲属或者工作单位的,通知其监护人、亲属或者工作单位领回;

(二)户籍在本市 ,无亲属、监护人或者工作单位的,送交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户籍在本省其他市(地)的,送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收容遣送站;

(四)户籍在省外的 ,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容遣送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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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公安局

主要职能

1.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 、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 、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 2.管理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有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审核工作。 3.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资质标准和船员 、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 ,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按照授权,负责船员 、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证资格培训、评估 、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簿、海员证和出境证明签发及管理,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 、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广州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船员培训发证及值班分委会的管理工作 。 5.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 、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 、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及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 6.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按照授权 ,负责承办全国海事系统华南片职工培训和组织水上溢油应急反应的协调工作。 8.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水域巡逻 、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辖区内VTS系统规划建设及华南地区VTS系统设备维修工作;审核锚地 、重要水域划定和港区岸线使用工作 。 9.受部海事局委托,监督管理规定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及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 、发证管理;审核、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组织对验船人员考试及协助发证工作;代行对规定辖区内外因验船机构组织驻华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重大海损事故的调查 ,以及协调各方面检验机构的关系。根据授权,具体负责广东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检验及签发检验证书工作;负责乡镇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发证和船厂焊工考试发证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 10.按照授权,负责南海海区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沿海主要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专业单位专用航标设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 11.按照授权 ,负责南海海区水域 、港口航道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 ,编印和发行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12.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 、船舶和海岸电台管理工作。 13.按照授权,负责协调辖区与港澳地区间海事业务管理工作 。 14.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 、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 、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技术装备 、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 、审计 、纪检监察、公安、精神文明建设 、宣传等工作。 15.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内容

1.船舶登记 2.船员考试发证 3.船舶进出港管理 4.船舶安全查

5.水上水下施工管理 6.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这是船舶航行的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凡是在海上从事可能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和活动均需事先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7.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海事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监督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文书等;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对港区水域环境状况进行监视 。 8.监督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海事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 ,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在此过程中,海事部门主要工作: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批准,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装舱配载图的审核 ,危险货物包装及标志的审核,以及根据申请对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监装监卸。 9.海上搜寻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海难事故发生后或可能发生时 ,海事部门负责对海上人命的搜寻救助工作。各有关单位和正在海上活动的船舶 、设施必须按照海事部门的指令 ,参与搜寻救助行动 。 10.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以及《广东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处理规定》,船舶、设施在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碰撞 、触碓、搁浅、火灾等 ,海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事故责任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罚款、扣留职务证书等。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尽速向就近的海事机关提出扼要报告,并在进入第一港口48小时内向海事部门递交报告书 ,以便海事部门调查处理。 11.船舶检验 对船舶实施法定检验,是保证船舶 、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 、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各级船检机构的工作主要有:负责审查批准船舶设计图纸;对根据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造或修理的船舶进行法定检验,签发相应船检证书;负责对有关船用产品执行法定检验 ,签发相应的认可证书;负责对有关船舶修造厂的生产技术认可、发证和船厂焊工考试发证。在建造或修理船舶前,船东(所有人)必须到具有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设计单位进行船舶设计,并将设计图纸送交船检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施工。船舶建造完成后 ,必须向船检部门申请法定检验 ,领取船舶检验证书 。航港澳线船舶及为港澳地区建造的船舶、装载危险品货物船舶 、快速客船和船长45米船舶的设计图纸还必须经省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12.征收规费

海运公安局

海运局是交通部直属的《大型水上运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要求出备了相应的防输企业。经营客运及油、煤、矿 、杂货等货 污设备,绝大部分船舶取得了《国际防止油品的海上运输业务 。现有员工一万七千多 《防止油污证书》,有力地支掇人,拥有一百四十多条运输船舶。近年来,船舶的运输生产随着船舶污染源的治理,海运局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和管理手段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局属船舶的益,为发展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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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车管所地址、电话、上班时间:

地址:慈溪市南二环1408号交警大队西门

电话:0574-63828999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扩展资料:

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拟订交通管理对策措施;参与制定道路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前期规划;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受理 、调查处理和对策研究,推动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负责做好交通警卫、保卫工作;负责交通法规知识宣传和驾驶人员日常培训教育;负责交通科技装备的建设应用和维护管理;负责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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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7月06日

    我是麦秆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7月06日

    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收容遣送工作。第三条 ...

  • admin
    用户070605 2026年07月06日

    文章不错《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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